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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坛丘的自治财政预算经费列入县财政。

新中国成立初,坛丘乡的财政收入,由上级区人民政府派员征收,所需经费到区政府领报。1951年,乡经费试行行政教育事业费包干制,预算外收入均抵充乡经费。1953年,取消经费包干制,实行县人民政府管理财政。1954年后,坛丘乡的财政预算收入,以公粮为主,税收为辅,公粮、税金全部上解县财政局。各乡所需的行政经费、教育事业经费全由县下拨。

19589月,人民公社化后,吴江县采取乡镇一级财政包干制。设立会计室,配备财政员(公社会计)1人,具体负责财政收支、财政检查和企业管理等工作。19591961年,县财政局对公社实施“收支下放,总额分成,超支奖励,结余留用”方案。19621972年,财政实行两条线管理,公社成为经费领报单位。

1978年后,坛丘公社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社办企业,随着社队办企业的发展,财政收入逐年增长。1981年后,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工商税收、农业税收、建农基金、社队办企业利润上缴费和县拨款等。1986年,乡一级财政建立,实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乡(镇)财政体制。财政收入主要分为三项(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自筹资金)。预算内收入,包括工商税收、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契税等。预算外收入,包括农业税附加收入、农村教育事业附加收入等。自筹资金,包括乡办企业上缴利润、乡镇事业单位上交费及其他各项统筹收入。90年代后,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乡(镇)财政收入增幅较大。1999年,坛丘镇完成预算内收入1057.76万元,预算外收入729.51万元,财政总收入1787.27万元,是1987年的4.86倍。

8-1        19871999年坛丘镇(乡)财政收入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份

总收入

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资金

金额

其中:附加收入

1987

367.9

302.16

20.16

13.51

45.58

1988

328.9

232.21

40.85

31.07

55.84

1989

431.87

297.34

49.95

41.16

84.58

199

421.68

292.11

53.59

44.16

75.98

1991

398.39

241.32

60.69

54.27

96.38

1992

596.23

320.61

78.32

65.40

197.30

1993

753.36

428.06

86.22

76.10

239.08

1994

923.66

462.06

112.90

98.51

348.70

1995

964.57

542.41

89.11

74.12

333.05

1996

1180.25

721.47

458.78

121.22

-

1997

1472.12

884.37

587.75

85.74

-

1998

1810.19

1093.47

716.72

153.21

-

1999

1787.27

1057.76

729.51

259.29

-

注:19961999年的自筹资金收入包含在预算外收入中。